刘律师,您好,我想咨询一个问题,在环保行政处罚过程中,我们发现企业注销了配资炒股排排网,我们该怎么?能否终止调查?请您帮忙分析一下。
一、在立案调查之后,企业注销的,行政机关应要求登记机关撤销注销登记,恢复其主体资格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四十八条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:(三)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,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;(五)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。”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五十一条规定:“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。”
《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》第二十条规定:“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,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、股东、注册资本或者注销公司等方式,恶意转移财产、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,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,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,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。”
根据上述规定可见,在立案调查之后,企业是不能注销的,行政机关发现企业注销的,可以要求登记机关撤销注销登记,恢复其主体资格。
二、在立案调查之前,企业注销的,行政机关可以终止调查。
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,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,调查终止:(二)涉嫌违法的法人、其他组织终止,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的。”
根据上述规定可见,法人、其他组织终止,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的,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终止调查。那么,在任何时候企业注销终止的,行政机关都能终止调查吗?答案显然是否定的,这要看企业注销登记的时间节点。
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配资炒股排排网,发现企业注销的,应先核实企业注销登记的时间节点,倘若在立案调查之前就已经注销登记的,行政机关可以终止调查。倘若在立案调查之后,尚未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注销登记的,行政机关应要求登记机关撤销注销登记,恢复其主体资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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